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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演变及特点

发布时间:2021-01-21 17:38:34 阅读: 来源:液压阀厂家

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演变及特点

台湾地区农业经济属于海岛型经济,亦是农会经济。台湾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与其农会的创立与演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台湾第一个农会成立于1900年的三角涌,至今为止已有上百年历史,现已发展成一个集农民社团、经济合作组织、社会组织与政府委办机构等性质于一体的特殊的法人团体,具有经济性、教育性、社会性和政治性四大功能。  早在1913年,台湾已在台北、新竹、台南等地设立了4家信用合作社。1946年将农会与合作社分离,农会掌管推广业务,合作社则掌管信用业务与经济业务。但是,由于很多职员和理监事同时兼任农会与合作社的工作,导致农会与合作社的财产难以分割,高利贷现象频出,纠纷不断发生,加上当时政局动荡不安,农会与合作社的业务几乎停滞。1949年农会与合作社再度合并,组织系统沿用省农会、县农会、乡镇区农会三级组织架构。  1989年银行法修正案增订,银行业开放,开始受理新银行的申请,这给农渔会信用部这种小规模的基层金融组织造成不小的经营压力。加之台湾农业经济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持续出现下滑,各地农会信用部相继引发储户挤兑事件,至2001年信用部面临生存危机。在政府出台措施不力,整顿无望的情形下,各地农会纷纷组成自救会,12万农民走上街头,提出包括通过农业金融法,设立农业金库,建构以农渔会信用部为基层机构、农业金库为上层机构的农业金融体系等在内的主张及诉求。为此,管理者召开农业金融会议,与农渔会达成共识。依据农业金融会议的决议,2003年通过《农业金融法》,2004年成立农金局,2005年农业金库开始营业。台湾农业金库设置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台湾农业金库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注册资本为200多亿元新台币,除农委会等政府机构出资之外,还包括329个各地农渔会信用部及其他法人出资,以及132位个人出资,股东共计426人。  经过多年折衷和协商,台湾终于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善、具有行政和市场双重约束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包含农业金库和农会信用部二级制农业金融体系。  以农会构筑体系基础  台湾农渔会信用部作为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至2011年8月底农渔会信用部有302家,包括农会信用部277家,渔会信用部25家。遍布岛内的基层金融机构夯实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其开展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和部分理财产品,其中尤以存放款业务为主。以台中县外埔乡农会信用部为例,放款利息及存储利息收入占全部营运收入的98%,代办及手续费收入占2%。存放款对象包括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均为非农会会员。农会在农村中拥有非常高的威望和信用,所以农户一般都会将存款存入农会信用部,并从信用部贷款从事农业生产。据冬山乡农会介绍,平均每户在农会存款20万台币,农会盈余90%以上都来自于信贷服务。因此,信用部的收入来源已经成为农渔会最重要的一部分。  以金库搭建发展平台  台湾农业金库作为台湾唯一一家集农业专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于一体的金融机构是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上层机构,与全体农渔会信用部的总分支机构形成遍布全省的农业金融服务网。台湾农业金库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开展自营业务。台湾农业金库名义上可以办理一般商业银行可办理的所有业务,但实际主要是吸收农渔会转存款及一般存款,放款及投资债券、票券。台湾农业金库还开展多种信托业务,并成立了全资的农金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村保险服务。二是辅导各地农渔会。这是成立台湾农业金库的最主要目的。针对信用部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一般性辅导、专案辅导、业务拓展辅导。在一些服务空白地区辅导重设信用部,帮助其拓展业务。三是开展农业专案融资。主要包括农机贷款、农粮经营贷款、、渔业经营贷款、畜禽产业经营贷款、农渔会事业发展贷款、农家综合贷款、扶贫贷款等等。  以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台湾农业金库是依台湾《农业金融法》的规定,在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设立的。首先,台湾“农委会”直接参与出资,且其拥有农业金库44.5%的股本,这种出资行为将政府的利益与农业金库的发展,以及政府对农业金库的关切紧密的连接在一起,从而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给予农业金库具体而实在的支持。其次,地区政府部门对农业金库的业务负有监管职责。依《农业金融法》的规定,实行二级制架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及推动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其贷款之资格、期限、利率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所需经费,主管机关应于农业发展基金优先编列预算支应;农业金库及信用部应积极配合推动、办理。  以法律保障推进实施  《农业金融法》是在地区政府与岛内农渔会组织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的,这无疑为台湾农业金融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合法基础,并为之规范运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因此,如果说台湾《农业金融法》是金融改革的产物,那么,台湾农业金融体系则是《农业金融法》的直接产物,在该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农业金库及农渔会信用部的设立、业务及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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